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亦可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本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联系电话:010-68552920;68552233(兼传真);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各试点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