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3)工程水域导助航标志配布与分析;
  (4)安全通航限制条件;
  (5)必要时,论证桥区水域范围、配套的等让区及应急缓冲区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
  (6)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进出工程水域的通航方案、船舶操纵方案及注意事项。
  (7)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工程水域施工船舶与过往船舶的避让,分析工程施工的碍航性及解决方案,以及工程水域船舶交通组织。
  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1)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码头施工船舶与航经附近水域其它船舶的相互影响,不同施工船舶之间的相互影响。
  (2)拟靠泊船型及靠泊能力分析;
  (3)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进出港方案、掉头回旋方案、靠离泊操纵方案以及船舶操纵要领。
  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临时通航方案、等待区、应急区等,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策略。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通航方案及船舶操纵技术。
  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组织、习惯航路及临时通航方案。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管线、隧道埋设深度与过往船舶抛锚贯穿量之间的关系,提出禁锚区和管线、隧道保护区设置建议。
  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区域附近过往船舶的临时通航方案,习惯航路改变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包括排它区、通航控制区、安全作业区与船舶安全航行建议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及航线选择等。
  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期工程船舶作业方式及其对过往船舶和附近航路的影响。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提出通航、作业的限制条件。
  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建筑物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碍航性和施工船舶对过往船舶的影响。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取(排)水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分析滑道、下河坡道使用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
  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与生产性船舶的相互影响。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锚地、航道、泊区的使用和交通组织方案。
  (3)航道轴向、边线、底宽、转点等航道要素与通航安全的关系评估。
  (4)锚地底质、水深、规模及安全锚泊方案。
  9、打捞沉船、沉物及海、河采砂作业
  (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2)作业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
  (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
  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消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
  10、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或超大件拖带
  重点分析拖带方案的合理性和拖带过程的风险程度及安全保障措施。
  五、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等。

  附录三
  《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

  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通航安全报告》结构及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第1章 概 述
  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如发生变更,阐述原因、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2章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及安全保障要求
  说明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组织的影响;活动水域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设施建设要求。
  第3章相关问题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明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对问题的整改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4章结论落实情况
  总结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与管理情况,说明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情况,施工期及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及监管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第5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
  明确活动营运期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营运期安全应急预案;针对营运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或缓解风险的措施。
  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现状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论证与评估审查意见等。
  附件三:水上水下活动(工程)有关实测通航尺度和水下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以及相关图纸、音像资料等。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
  (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
  (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
  (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