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河船相关船检技术法规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等船检技术法规、规程已发布,已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贯彻落实船检技术要求,规范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工作环节,配合海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将对以上技术法规、规程进行宣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船检技术法规宣贯由本局会同船级社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海事、船检局应成立宣贯培训小组,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实施计划
1、时间地点
我局拟分区域开展法规的宣贯培训工作:
期 次 承办单位 地 点 宣贯内容
第一期 广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协办)武汉 海船、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相应建造、营运检验规程
第二期 广东海事局 重庆 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建造、营运检验规程
第三期 中国船级社 上海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建造、营运检验规程
各期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2、宣贯培训对象
(1)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检验工作的相关负责同志(每局3人),辖区同时有海船、河船监管及检验业务单位应参加第一期宣贯培训;
(2)主要船舶设计、生产企业及船东代表。
期间,我局将在第一期培训中结合各直属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设船舶安检培训专题班,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
3、师资力量
我局将组织法规及规程编写组主要成员进行授课。
4、其他事项
请广东海事局在承办第一期培训班时,做好法规宣贯培训视频材料的制作。我局组织宣贯培训后,各省级海事、船检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宣贯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单位、人员的培训学习,并在12月30日前将辖区宣贯情况形成报告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