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办法如需调整,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报本所同意。
第二节 手工申报方式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通过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达到或者超过50%的;
(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低于5%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人工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授权上市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现金选择权人工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在现金选择权人工申报期间均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手工方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周的首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