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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三方应当授权上市公司代为向本所申请办理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上市公司、第三方、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推进现金选择权实施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申报服务

第一节 申报期限与申报方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选择权的派发,确保相关股东顺利行使现金选择权。

  第七条 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并不得超过十个交易日。

  第八条 综合考虑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的溢价比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情况,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协助上市公司和第三方计算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的溢价比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价值及其Delta值,作为选择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并由上市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的五个交易日前(不含申报首日,下同)报本所同意。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取现金选择权申报前第六个交易日收盘价。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100%

  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价值及其Delta值的计算办法应当符合Black & Scholes定价模型的要求,并遵照如下规定:

  (一)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人民币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税前)与一年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税前)的平均值计算;

  (二)标的股票波动率以现金选择权申报前第六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股票历史波动率计算;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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