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强化对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适时引导,扩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影响,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加以汇总,并编发工作简报或形成报告在会刊上刊发。
第二十三条 年报披露期间,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要指派专人,督促和指导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注协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前后任事务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名称、代码及其前后任事务所,变更日期与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收到变更信息后,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应当将前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核对,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如发现上市公司因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等异常原因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应与前任事务所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对后任事务所进行提醒,必要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协会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为不断拓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内涵,夯实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基础,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可组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专家工作组,对高风险上市公司或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专业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可向中注协标准制定部室咨询,必要时,可提交中注协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应及时对报备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进行汇总、提炼,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撰写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