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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四)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对重金属铬实行日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五)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制革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处置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六)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七) 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八) 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
  1.制定了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
  2.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九) 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
  (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依法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了评估或验收,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
  (十一)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
  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五、监督管理
  同一法人及其下属或控股、同一自然人所有或控股的制革企业,均须全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后,才可被列入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
  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制革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附:1.制革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
    2.制革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

  附一:
制革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姓名/职务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年投皮量

□猪皮   万张  □羊皮   万张  □牛皮   万张 

□其他(注明原料皮种类)    万张

主要产品种类

及产量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企业简介:

是否申请环保核查

签字、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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