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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附件二: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际联运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FS型(直形)和FSP型(环形)二种。
  FS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的施封锁用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每组6位数码循环使用。
  (三)施封的货车应使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固并剪断燕尾,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须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或者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F施封号码(如F146355、146356)。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拔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拔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制度,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附:施封锁样式图(略)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锁施封。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见附图)。
  FB83-1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FC84-1型施封环:环盒规格、印文和FB83-1型环盒相同,环带为22号铁线2股,暂用于罐车罐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
  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三)施封的货车应使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固并剪断燕尾,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施封环一枚。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拔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六)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证原来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锁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七)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施封环式样如下:
  1.FB83-1型(正面)(图略)
  FC84-1型(如略)
  2.环盒印文(图略)
  3.锁闭方法(示意图)(图略)

  三、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
  (一)封饼印文必须清晰可辨,式样如下:(图略)
  (二)封车的材料分为铅饼、麻绳或棉绳、铁线等。其规格如下:
  1、铅饼为杏核形,直径15毫米,厚5毫米,在圆周的一侧有直径3毫米的圆孔两个。两孔间距为2毫米。该两圆孔在铅饼中心汇合到圆周的另一侧为一大孔,作为容纳绳扣之用。
  2、麻绳或棉绳应无接头、光滑、坚韧。
  (三)托运人用封车钳子和封车材料可由承运人代购,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铅饼施封失效条件:
  1、麻绳、棉绳、铁线任何一端可以从铅饼中脱出;
  2、麻绳、棉绳、铁线折断;
  3、封饼上的站名、号码无法辨认。
  (六)施封的货车,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时,应进行核对检查。发生货运事故时,将封饼与有关的货运单据一并保存,供判明责任参考。

  附件三: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到站、收货人各一份)。
  第3条 运单由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第4条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运单和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5条 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承运人对托运人填记事项除本办法第15条规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运人填写部分

  第6条 “发站”栏和“到站(局)”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哈)、(上)、(广)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京)字。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栏,填写到站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
  第7条 “托运人名称”和“收货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第8条 “托运人地址”和“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如托运人要求到站于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第9条 “货物名称”栏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或国家产品目录,危险货物则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或“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的具体名称。但须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三“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相应类项的品名加括号注明。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在运单内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填记货物的完整名称外,并应按货物性质,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书写或用加盖红色戳记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等字样。
  第10条 “件数”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记明件数,“合计件数”栏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承运人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则在本栏填记“堆”、“散”、“罐”字样。
  第11条 “包装”栏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按件承运的货物无包装时,填记“无”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本栏可以省略不填。
  第12条 “货物价格”栏应填写该项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确定货物保价运输保价金额或货物保险运输保险金额的依据。
  第13条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将货物实际重量(包括包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第14条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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