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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货物运到期限在11日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

违约金

不超过1/10时

为运费的5%

超过1/10,但不超3/10时

为运费的10%

超过3/10,但不超过5/10时

为运费的15%

超过5/10时

为运费的20%


  快运货物运到逾期,除依照《快运货物运输办法》规定退还快运费外,货物运输期间,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并应依照本条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如收货人于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发生货物滞留的车站,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到站应将各种情况所发生的滞留时间加总,加总后不足1日的尾数进整为1日。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3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承运人不办理: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前变更办法另行规定。
  第39条 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第40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格式九),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八节 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41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行车中断,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的货物,可指示绕路运输。或者,在必要时先将货物卸下,妥善保管,待恢复运输时再行装车继续运输,所需装卸费用,由装卸作业的铁路局负担。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可造成货物损失时,车站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请其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比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剩余价款,通知托运人领取。

第九节 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

  第42条 铁路在保证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向企业出租铁路货车。企业需要租用货车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或铁路局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后,由车站同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并核收货车租用费。租车合同不得跨年度。
  货车出租期间需要入厂检修,而租车单位要求不解除租车合同,经铁路局同意,可保留原车租用权,退还在厂检修期间的货车租用费。对送检和检修完了的货车,应由租车单位提出货物运单办理托运手续,按规定支付运费。
  企业退租货车,应将货车上由租车单位涂刷的标记抹消,并向原拨车站交还,经出租铁路局同意也可在指定的车站交还。
  第43条 托运人使用自备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应与过轨站签订过轨运输合同,报铁路局批准。对租用铁路的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可在租车合同内商定。过轨的自备货车,在过轨站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检查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自备货车”或“租用货车”字样。空车回送时,应提出货物运单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第44条 托运人对过轨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应在车辆两侧中部标明“某某企业自备车”或“某某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按规定涂打有关表明货物性质的标志。
  一次性租用的铁路货车,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可不必标明或涂打标志。
  第45条 托运人托运挂运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凭铁路机务、车辆部门检查合格的记录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毕的自备机车、车辆凭检修部门的检修合格证明承运。
  运输需要限速运行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及以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须由铁路局承认,并电知有关铁路局。

第十节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46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押运人不办理交接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
  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也可在商定的地点。
  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
  第4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应使用货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上款规定办理交接外,到站须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路内卸车的货物,承运人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卸车。从承运人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托运人、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第48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物装载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时,遇有本条第一款1或2项情事之一时,须派员到卸车地点按实物交接。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货物交接的同时,应办理货车篷布(包括自备篷布)交接。

第三章 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一节 货运事故处理

  第49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 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任时,都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格式十)。
  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时,应在当日按批编制普通记录(格式十一)。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书。如因鉴定技术条件或加工整理等关系,在现场难以办理时,经承运人与收货人协商同意后,可转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在发站发生的向托运人核收);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50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1.货物实际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时:根据政府法令需要有证明文件方能运输的货物,应即报请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按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应即报请主管铁路局,按其指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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