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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第十五条 完善农机制造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安全性差的落后农机产品淘汰和老旧农机产品更新制度,制定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推进产品升级换代。

第三章 产品开发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重大农机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企业研发。

  第十八条 加大对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中心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心。

  第十九条 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导向,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鼓励发展适合农业生产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型农机产品。优先发展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大型高效联合收割机等大宗粮食和优势经济作物生产全过程用成套装备,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农用动力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种肥药精准施用装备、农作物秸秆和牧草饲料储运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新型节水灌溉等装备,以及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老旧农机回收再制造工作,推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回收再制造试点工作,研究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推动农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现有产业布局,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专业化协作、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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