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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为减轻各直属海关准备报备材料的工作量,对于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报备材料中的“外贸合同”,只需提供合同首页以及商品清单、技术规格等相关内容,无需扫描全套合同。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报备材料中涉及外文的,须提交对应的中文译文。
  六、报备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中的技术规格,应是中国国家标准描述的技术规格。对以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描述的商品技术规格,直属海关应要求减免税申请人提供有关商品的以中国国家标准描述的技术规格。
  七、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涉及的医用设备,如属于以科教用品政策申请享受免税待遇的,直属海关应在报备的随附材料中对医药类院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附属医院的资质情况予以说明,并注明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每5年1台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原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情况。
  八、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的项目备案属于需报送总署事前备案范围的,直属海关应在报送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备案表》中注明相关项目的事前备案情况。
  九、对已经总署事前备案的重大减免税事项,直属海关应在《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备注栏注明《海关总署重大减免税事项准予备案通知书》编号。
  十、各直属海关于2011年4月30日前(含)已经作出减免税备案或审批决定的事项,不需要报送总署备案(包括事前和事后备案).
  十一、各直属海关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报备材料。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扫描件不符合格式要求、不清晰的,总署将退回相关海关,直属海关应补齐材料后重新向总署报备。
  十二、请各直属海关将实行备案管理需要减免税申请人周知的有关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告知。
  十三、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向关税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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