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4月28日 税管函〔2011〕33号 )
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该项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直属海关应以直属海关传真电报格式通过红机网公文传输系统上报总署(主送单位为关税征管司)。《通知》附件1中规定的报备材料和《××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须扫描保存为TIFF格式文件并作为传真电报附件一并报送。
二、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由减免税政策执行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北京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具体组织审核。直属海关应按照规定时间将《通知》附件1要求的报备材料和《××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备案管理汇总表》的纸质单证快递至减免税政策执行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备案管理汇总表》电子文件通过业务管理网邮箱发送至总署关税征管司邢帅军邮箱和减免税政策执行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马绪东、周大庆邮箱。
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需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请各直属海关于2011年7月15日前寄出;之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报备材料寄出,以确保减免税政策执行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到报备材料,开展审核。
三、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各直属海关应在作出同意给予有关项目备案或商品减免税的明确意见后,方可报总署备案。经直属海关审核不同意给予项目备案或者商品减免税的事项,无需向总署报备。对于无法确定项目备案和商品减免税审批意见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各直属海关应按现行做法通过行文向总署请示。
四、直属海关除按照《通知》附件1要求提供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报备材料外,鼓励项目还应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和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其他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还应提供减免税申请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