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云南省部分地区出现的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和违规违纪现象,反映出部分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素质低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基金规模更大,管理要求更高。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要针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的风险高发环节立即开展全面检查,新农合管理部门、医政部门、卫生监督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于有组织造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坚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于参与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公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许可证;对于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基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要对新农合基金安全负领导责任。各省(区、市)检查结果要形成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健全经办机构,提高管理经办能力。各地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形成新农合管理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和制衡机制。要加快实现新农合经办和医疗机构的分离,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能由医疗机构人员兼任,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采取异地任职、定期轮岗等方式规避风险。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实时管控。
(三)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各环节责任,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管。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补偿费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