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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 《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OPT产品和手工制品须申领的许可证书沿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输欧盟其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仍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文证书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只能在一个中国海关报关使用。
  中文证书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经营者应分别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四十三条 一套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中的英文证书可以对应多份中文证书,经营者须一次性申领。对超过有效期不领取的中英文证书,发证机构应单独存档,其使用情况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为解决部分中、英文证书中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发证系统将自动在中文证书备注栏打印与其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许可证号和类别号。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表格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www.licence.org.cn )下载。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中有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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