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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

第五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 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 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 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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