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
第十条 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