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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理论考试方式。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工作规范和考试程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经理人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取得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持证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并作为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一级(类)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高级经理人证书的比例不低于60%。

  二级(类)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中级或者高级经理人证书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一条 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办理换证和补证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并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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