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7〕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各边境经济合作区: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贯彻落实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精神,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所在地区起到积极有效的窗口、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决策,是新阶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创发展新优势,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立足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先进制造业水平,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大力增强开发区发展新优势,全面提高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