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上述两部门推荐的项目,在项目已获国家科技计划立项或研发经费等有关投入补贴的情况下,按照有关信贷政策,优先为项目实施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并在信贷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商务部、科技部汇报有关项目进展,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的作用,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提供技术支持,降低企业申贷成本、提高企业申贷效率。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指导配合下,积极向基地内企业介绍本行的传统和创新金融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技术装备进口信贷、进出口租赁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特别融资账户业务以及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同时,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国际经济合作及金融创新产品方面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的合作,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基地内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组织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对基地建设企业和基地内企业相关贷款申请,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融资建议。
八、针对申贷的基地建设企业或基地内企业可能存在的担保难问题,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会同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与当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机构的沟通,争取其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和担保融资服务,加强金融同业合作,联合多方力量,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息平台,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基地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提供投资和汇率等风险规避措施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十、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各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自身金融专业优势,开展科技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为提升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筹融资水平提供必要的贸易、金融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