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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当代音乐艺术院更名为东方文化艺术院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当代音乐艺术院更名为东方文化艺术院的批复
(民函〔2011〕181号)
当代音乐艺术院:
你院关于更名为东方文化艺术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决定准予你院更名为东方文化艺术院。
你院更名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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