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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八、对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有哪些要求?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同时,《办法》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另一方面,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九、如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的作用,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十、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规定: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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