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及时、便捷和安全?
考虑到目前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需要经过上报计划、审批下达、车主申领等多个环节,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为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和便利,借鉴北京市淘汰黄标车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经验,《办法》规定,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同时,建立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此外,《办法》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六、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请?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持上述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如何管理?
《办法》规定:中央按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政策执行完毕后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