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水土保持科学普及教育设施、设备。设置有水土保持概况、基地介绍等宣传牌(碑);设置有规范的径流、气象等有关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或者省级监测网络;设置有能够展示本类型区水土流失原貌以及主要水土流失发生、发展过程的演示设施。开展了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实践活动,
--开展了水土保持及相关的科学试验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生态景观良好,展示功能强,开展了以生态为主题的休闲观光活动。应用雨洪利用、植被自然恢复、面源污染控制及垃圾处理等高新技术,对废弃物设有相应处理设施,并能达标排放。
--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职责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对稳定的多渠道的经费来源,有确保基地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技术、财务、影像资料等归档及时,管理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各地在遵循上述基本内容和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基地现有条件和地区特色,因地制宜开展具有专题特色和机构特色的教育实践活动,不必拘泥于形式。
三、建立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和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节约用水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发动当地和所属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和改造硬件设施,与当地教育部门一起开发节水教育和水土保持教育的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开展节水教育和水土保持教育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为当地社会实践资源单位,向教育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命名为全国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并逐步形成激励或退出机制,引导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健康发展。
第一批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和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7月底止,由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会同当地教育厅(教委),按照申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申报,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向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申报。水利部和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各地在申报中如有不清楚的事项可与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