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全面加强机电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并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杜绝电气失爆。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井下空气压缩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教训,对井下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管理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程序。空气压缩机一般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附近设置的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固定硐室内安装,确保安全可靠;2012年1月底前,要全部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达不到空气压缩机使用条件和没有能力管理井下空气压缩机的煤矿,一律不准在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
四、加大煤矿防灭火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煤矿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地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切都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零事故为追求目标,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非法生产、违章作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要深刻分析辖区内发生煤矿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安全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查隐患、堵漏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不断增强防范事故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