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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经费支持。

  (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学校举办者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不予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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