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保障项目学校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第六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学校举办者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要求,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