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计划实施和项目管理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制定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支持1000所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建设计划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中央、地方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