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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八、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5%以下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负责人”修改为“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精算师一名。

  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取得中国保监会对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精算师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裁提名和建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总精算师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总精算师。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精算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产品费率,审核产品材料;

  (二)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四)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

  (五)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六)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七)根据有关监管机关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八)根据有关监管机关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九)向公司和有关监管机关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指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公司总裁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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