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6号)
各银监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银监局在辖内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银监会制定了《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银监会统计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共享内容
第三章 共享机构
第四章 共享方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应用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促使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银监局通过适当方式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辖内客户风险信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第三条 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共享内容
第四条 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依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筛选出的本辖区客户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条 银监局可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享以下报表:
(一)《大额授信客户不良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大额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情况汇总表》;
(三)《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情况表》;
(四)《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情况表》;
(五)《大客户逾期贷款情况表》;
(六)《大客户限制行业贷款情况表》;
(七)《大客户及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零售贷款违约表》。
经银监局负责人批准,具备条件的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六条 经银监局负责人批准,银监局可以依据辖内客户风险信息筛选高风险集团客户并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高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