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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年度监管通报。银行二部应组织并表局和报告局根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下发对属地城商行机构的年度监管通报。
  (二)三方会谈。三方会谈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及外部审计等单位共同参加的会议。主监管员在外部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三方会谈。三方会谈一般由并表局组织完成;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地域较广或风险水平较高的城商行,银行二部可参加或牵头组织三方会谈。三方会谈结束后,并表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会谈纪要报送银监局。
  (三)审慎会谈。并表局应综合全年监管情况,组织召开与城商行法人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年度审慎会谈;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地域较广或风险水平较高的城商行,银行二部可参加或牵头组织审慎会谈。年度审慎会谈一般在监管评级完成后召开。此外,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就重要事项和风险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召开审慎会谈或约见高管谈话。
  第十四条 联动监管工作。
  (一)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联动工作。现场检查立项是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非现场监管成果的有效利用。各级非现场监管部门应在对城商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参照《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针对其风险薄弱点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并参与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银行二部非现场监管人员参与全国城商行年度现场检查重点的确定,并参与由银监会实施的现场检查立项。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参与辖内城商行现场检查重点的确定以及由银监会实施的现场检查立项。并表局主监管员参与对属地城商行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立项,同时应就报告局对城商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属地城商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立项提出意见。
  (二)非现场监管与市场准入的政策联动。为了体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原则,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与市场准入政策的联动机制。针对城商行主要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发生案件、监管要求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提出市场准入联动意见和建议。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运用联动机制,针对城商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联动建议;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纳主监管员的建议,如不能采纳,应当做出合理说明。银行二部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全国城商行市场准入事项提出联动监管意见和建议。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对辖内城商行市场准入事项提出联动监管意见和建议。并表局主监管员负责对属地城商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提出联动监管意见和建议。报告局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属地城商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提出联动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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