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业集中度风险积聚。从全国清查汇总情况看,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中,近40%投向了城市投资建设类平台,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而此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落实,集中度风险不可避免。
(五)区域流动性风险加大。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主要集中在部分省区,这些省区内,又集中在几个地市或少数机构,由于贷款额度大、占比高,加上贷款期限长,存贷款期限错配严重,势必给当地机构流动性带来压力。
(六)未来不确定性风险不容忽视。从拟分类处置情况看,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改为公司类的贷款余额仅为1008亿元,保全分离和清理收回的贷款也仅为227亿元,有近60%的贷款和近70%的平台公司仍将按照平台贷款进行管理。这不仅说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风险程度高、整改难度大,也将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项监管指标带来较大影响。
二、监管意见
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各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文件(国发〔2010〕19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银监办发〔2010〕30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平台贷款的清理、规范和风险化解工作。
(一)认真落实平台贷款清查工作。各省级联社和法人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银监办发244、309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特别是统一会谈,要通过会谈,敲定每笔贷款的风险定性、整改处置方案和整改推进时间安排,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并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的原则,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或增加补充条款、调整和规范中长期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做到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至少每半年足额偿还一次本息,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还本付息。省联社要在统一会谈中发挥作用,组织做好地市、县市及以下平台贷款的统一会谈,坚决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等现象,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债权。
(二)切实做好平台贷款分类监管工作。各监管机构要在督促指导辖内农合机构做好平台贷款清理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收回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第一类贷款,监管机构要建立逐户监测、实时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对第二、三类贷款,监管机构要督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全分离和清理收回工作方案和推进时间表,督促其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第四类贷款,要督促机构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逐户明确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