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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28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信托公司全面实施信息披露。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自2008年起所有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将全部实施《暂行办法》。请相关银监局督促辖内信托公司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执行。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资质审查工作,并在其开始审计前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对信托公司发生会计师事务所非正常变更情况的,应要求信托公司和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专项声明。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同时披露审计报告出具日和年度报告签发日,对签发日晚于出具日的期后事项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加强业务转型期间有关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管理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准确、全面披露;督促指导信托公司披露信息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版本或者直接执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加强期初数调整事项的披露,重大追溯调整须制定相关程序。
  四、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印刷文本和光盘送达银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信托公司,除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外,还应将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所涉事项的书面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上报银监会。为便于数据统计,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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