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47号 2009年7月14日)
各银监局:
为了促进在华外资银行不断提高本地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在华持续、稳定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内外资银行进一步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强化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管理中的责任。要求各行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须对本行的流动性实施有效监控并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保持流动性水平充足。要求各行构建稳定和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在满足日常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完善流动性应急计划。要求各行根据市场融资经验、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应急计划。
(四)建立健全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要求外资法人银行特别设定与集团内机构交易的集中度限额,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二、切实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一)充分运用好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各种监管措施,及时把握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评估,对高流动性风险外资银行实施动态监测,根据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和《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规定的相关措施。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内外资银行加强流动性本地化管理。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法人银行流动性集中管理模式对银行的本地化管理和经营的影响做出客观监管判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切实履行保证本地流动性充足职责的外资法人银行,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银行加强流动性本地化管理。
三、加强对辖内外资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监控
(一)监测外资法人银行集团内跨境交易比例。外资法人银行集团内跨境交易比例的计算方式为,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与资本净额之比。其中,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境外集团内机构+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集团内机构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与银行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各银监局应每周监测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