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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18日)


各银监局:
  现将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不需事前获得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只有获准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方可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
  三、外资银行应根据风险管理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并根据市场商业原则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
  四、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时,必须明示投资者、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承担责任。
  五、外资银行在制定银信合作产品推介材料时应与所选择的信托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外资银行销售人员应具备信托监管及相关信托产品知识,在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时不得夸大和误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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