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分行和异地支行筹建、异地支行升格为分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拟设分行和异地支行(拟升格支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同时要求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所在地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
(三)对于近年新出现并逐步增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异地专营机构,如信用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及资金营运中心等准入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决定机关均为银监会。属地监管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文件收到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属地监管行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及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根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时限要求,建议属地或所在地银监局的初审时间为:机构和新业务准入20个工作日以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个工作日以内。
非现场监管部分
一、非现场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的调整
(一)非现场监管人员岗位设置
银监会职能部门按法人机构分别设立联动监管员1名;属地银监局应成立专门的法人监管组,明确主管局级和处级负责人,并设立主监管员1名和包括主查员在内的专职监管人员2-3名;异地局应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监管员1名。
(二)工作职责
1.银监会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属地银监局、异地局对属地监管行的监管工作。
(2)负责审议和确定对属地监管行的年度监管计划,年度监管计划一经确定,属地银监局不得随意变动,如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监管计划的,属地银监局需向银监会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银监会职能部门最终确定。
(3)自行或联合属地银监局对属地监管行实施重大监管措施,具体包括:召集举行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会谈;根据监管需要,对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对属地监管行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属地监管行下发监管意见书,并在下发前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属地监管行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在提示前与属地银监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对属地银监局报送的拟采取的重大监管措施具有最终决定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向属地银监局下发联动监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