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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
(银监办发〔2008〕3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和“两员”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部分银监局反映的在属地联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及建议,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市场准入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属地及申请所在地银监局的准入监管职责
  (一)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事项申请,初审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向银监会提供及时、真实的初审意见或监管意见,该意见将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之一。
  (二)各银监局在受理和转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目录》,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各银监局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应当反映对所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评价、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或标准),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意见应对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材料目录规定的条件(或标准),逐条说明,重点分析突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
  2.提供对申请人简要的日常监管评价。
  3.实质审核要与形式审查相结合。如对于商业银行新业务的申请,包括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银行卡等,银监局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在初审意见中反映申请人在系统、人员、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的审核,银监局应在可能条件下,印证申请人的诚信度,包括到股东单位实地核查,到工商、税务、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进行核查验证等,相关核查情况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反映。
  (四)各银监局要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提供不明确、不完整的初审意见或遗漏重大问题,否则,申请文件将被退回,银监局须重新出具初审意见,相关情形在考核中予以酌情反映。
  二、完善属地联动准入监管程序
  (一)对于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决定机关均为银监会。属地监管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自文件收到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属地监管行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银监会参考属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银监会将最终决定发送属地监管行,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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