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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49号 2007年12月4日)


深圳银监局:
  你局来函《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深银监发〔2007〕129号,下称《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中的“一般准备”在会计处理上位于所有者权益项下,应当计入核心资本。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定义的“一般准备”,不包括从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应当计入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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