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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应当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具体程序包括公布岗位、报名、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
  第十八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竞争上岗工作一般在会机关部门内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范围内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笔试(如案例分析或模拟检查等方式,占总分数30%) 、面试(占总分数70%)并量化计分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主监管员与主查员一般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条 聘任人员确定后,由会机关部门、银监局主要负责人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主监管员、主查员聘期一般为2年。
  第二十二条 会机关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的行政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具备主监管员或主查员能力条件要求并经过竞争上岗后,可优先聘任为主监管员或主查员。
  第二十三条 会机关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应为主监管员和主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 评 价

  第二十四条 对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业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会机关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应按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岗位说明书,明确岗职描述、岗绩期盼、岗位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岗位说明书要求和聘期监管工作目标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机关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应成立专业化的履职评价小组,与履职问责工作相结合,负责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履职评价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部署,由履职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量化计分,评价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对主监管员的评价应根据工作关联度,合理确定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本业务条线的监管员以及相关现场检查的主查员,分别按4:2:2:2的比例加权计算评价得分(会机关主监管员评价主体包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本业务条线的监管员以及相关现场检查的主查员,分别按照5:3:2的比例加权计算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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