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和外部监督员等形式,严格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经营,对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吸收存款,向非社员、超比例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违反规定条件融入资金,违规进行债券投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七)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和处置
1.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按支付规律确定备付金额度,防止流动性风险;督促其建立健全贷款制度,合理制定审查程序、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大额贷款,切实加强贷款质量管理,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督促其严格执行银监会《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案件治理的有关规定,严防账外经营和携款潜逃等操作风险。
2.有效处置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风险处置。一是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二是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风险处置预案,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地方金融救助体系,当发生支付风险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三是协助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高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发生清偿性风险时,应按承诺协议落实每个社员的风险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
四、建立协调机制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协调机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职责,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防止监管过度,提高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一)加强政策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认真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社准入政策和审慎监管规则,提请地方政府研究出台财政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中的困难和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协调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沟通机制,提请地方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通报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和经营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银行业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和地方政府、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要协调进行,避免重复检查,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