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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四)建立非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日常监管。银监分局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属地监管(设在省会城市农村地区的由银监局负责,下同)。银监分局根据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置情况,合理配备主监管员,具体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主监管员要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大额贷款、不良贷款、投融资业务等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并进行风险分析,每月至少对其信息披露和主要业务情况巡查一次,根据业务监测、报表分析和巡查情况,有效识别、度量、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督促限期整改。银监局负责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政策实施细则,汇总分析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非现场监管信息,组织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指导银监分局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撰写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年度综合监管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银监会,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2.实施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状况,有计划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专项或全面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招聘信誉好、资质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3.加强外部审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可授权县(市)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计;为增强社会公信力,银行业监管机构可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外部审计。
  4.开户银行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在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督促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规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及时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农村资金互助社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大额标准由属地监管机构确定)和其他异常情况,同时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业务辅导和培训服务。
  5.规范会计核算和报表。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监管的需要,可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外包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财务会计核算软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建立会计账册和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填报监管报表等。
  (五)充分披露经营管理信息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员公开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按月公开股金、贷款、融资、债券投资和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社员披露经过监事会或政府审计部门、中介机构等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户行提供的账户资金情况证明,以及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社员的监督。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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