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要坚持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防止片面追求机构数量的倾向;要积极对农民进行政策引导,防止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要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聘用大中专毕业生或引进有银行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内部自律监管
1.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简捷灵活、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设理事会的,要充分发挥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策职能和经理的法人代表作用。要设立由社员、提供无偿服务和捐赠的社会人士、业务合作伙伴代表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对理事会、经理的决策和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部审计。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简便易行且能有效覆盖全部业务、岗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存款、贷款、投资、融资、会计、出纳、结算等主要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做到会计、出纳和贷款审查、审批的合理分离和有效制约。
3.建立成员承诺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社员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互助合作性质的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监督发起人和入股社员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签订承诺协议,承诺自觉遵守章程、参与民主管理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强化资本约束和拨备监管
1.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8%以上。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资产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建立股金规划和资本补充机制,严禁吸收存款化股金,确保股金的稳定。要建立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各机构实际,在8%之上(临近8%)设置预警线,当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防止其降到8%以下。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应按《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2.确保拨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以脱期法为基础的贷款分类和拨备制度。以贷款逾期情况按季进行分类,逾期一个月(含)以内的为正常类;逾期一个月到三个月(含)的为关注类;逾期三个月到两年(含)的为次级类;逾期两年以上的为可疑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认定为呆账的信贷资产,或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的为损失类。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比例提取专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在利润分配时提取一般准备。同时要参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对不按规定提足拨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