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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银监发〔2007〕90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原则和目标


  按照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持续监管与审慎监管、灵活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满足社员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安全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社区农村金融组织。

二、监督管理方式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协调有关方面,建立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风险处置和社会监督服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现阶段在充分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作用的同时,要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外部监管和地方政府审计监督和风险处置职责。随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要逐步过渡到以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为主的非审慎性监管。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市场准入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服务状况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组建计划,重点解决经济落后、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各省年度组建计划应在每年1月份报银监会备案。
  2.坚持互助合作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以社员为服务对象,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互助合作性质的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遵循“自愿、民主、互助、合作”的原则设立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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