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1: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省级政府负责编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贯彻“一湖一策”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泊概况。具体内容包括:湖泊地理位置、湖泊面积、湖泊水量、湖泊富营养化程度(针对湖泊生态环境特点,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试点绩效目标的应包括生物多样性状况;有其他试点绩效目标的也应包括相应内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问题诊断。全面深入分析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或潜在风险。要根据湖泊生态环境状况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等,量化分析不同问题与湖泊生态环境安全的相关度,找出主要矛盾和症结问题。
三、试点绩效目标。试点工作以水质改善为主要绩效目标,针对湖泊生态环境特点和问题诊断,也可兼顾生物多样性等其他绩效目标。试点期限内总体绩效目标要分解到各个年度和具体项目,形成分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结合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对于试点期满后仍有进一步绩效目标要求的湖泊,地方政府可自主决定是否确定远期目标,供试点工作参考。
四、具体保护措施。针对问题诊断及试点绩效目标,确定科学、合理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路线,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路线和具体保护措施要与问题诊断环环相扣,要能够切实推进试点绩效目标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类保护措施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保护措施落实后不反复;建设项目类保护措施要有相应的运营保障措施,切实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够运行。
五、项目及投资估算。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中涉及的项目内容,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具体项目绩效、投资需求、资金筹集方案和完成时限等,其中建设类项目还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项目建成后运营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