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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三)做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工作。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引导和帮助困难归侨侨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归侨侨眷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归侨家庭,当地政府要将其及时纳入低保,对归侨侨眷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低保对象要给予倾斜照顾。对享受低保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可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早期回国定居的困难老归侨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四)做好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各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归侨侨眷的参保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将困难归侨侨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经济困难的归侨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各级政府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予以适当补助,并对其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及时给予补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困难归侨侨眷开展免费体检、医疗义诊等活动。

  (五)做好就业培训和扶贫开发工作。要将就业困难的城镇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大力开展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支持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有关资金和项目安排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既有劳动能力、也有脱贫愿望的归侨侨眷,要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支持,扶持他们创办小型加工企业、小规模店铺经营及发展农村养殖和种植业,鼓励他们走上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

  (六)做好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解决散居城市归侨侨眷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归侨侨眷家庭,当地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供应范围;对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的归侨侨眷家庭,要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加快改善居住条件;对散居农村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危房户,要纳入当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等工程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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