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强化对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作用。
二、基本条件建设
参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现代诊疗设备,特别注重加强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中医诊疗设备目录)。
三、内涵建设
(一)科室设置
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要求。有条件的一级临床科室进行二级专业分科或设专业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开展建设。急诊科应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主体或重要成员单位,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救治工作,提高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设置中药房,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中药制剂室。
(二)人员配备
按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的要求,合理配备人员。院级领导班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药剂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应符合要求。
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医药特色建设
重点建设2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科,并以专科为依托,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逐步实施常见病、多发病中医临床路径。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鼓励创新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严格执行《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
按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等文件要求,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治未病”工作的指导。
(四)中药药事管理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的要求,提供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以及中药制剂服务,合理使用中成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包装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应用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4号)的要求,推广应用小包装中药饮片。鼓励有条件的县中医医院研制医院中药制剂。中药房设置达到《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