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