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