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以下称餐饮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餐饮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餐饮安全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重大项目评审论证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餐饮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餐饮安全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相关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熟悉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了解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