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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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