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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各地工商、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积极支持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地价格、工商部门要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处罚,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办法》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予以处罚。

  (三)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价格部门依据《办法》十三条、第十四条,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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