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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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